关于农田水利会组织规

农田水利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 (以下简称本通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田水利会由主管机关依下列原则视各该事业

农田水利会组织规程 第1 条 本规程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 (以下简称本通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农田水利会由主管机关依下列原则视各该事业区域之地理环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设施及经 济利益核定设立之。但本规程施行前已设立者不在此限: 一、一个水系之灌溉区域以设立一个农田水利会为原则。 二、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不同水源之灌溉区域以设立一个农田水利会为原则。 第3 条 农田水利会应依地政机关之地籍资料,建立其事业区域内受益土地之地籍资料,并造列会员名 册。 第4 条 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受益土地,发生权利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致会员会籍异动时, 农田水利会应依职权或当事人之申请,取得地籍异动资料变更会籍,并通知当事人。 当地地政事务所办理地籍异动登记时,得应当事人之要求将登记之地籍异动资料副知当地农田 水利会。 第5 条 依本通则第十五条报主管机关核准时,应叙明事由、停权范围及期间,并于主管机关核准后通 知受停权处分之会员。 第6 条 本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之会务委员会职权事项,应由农田水利会提会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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