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约定,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营业处 所从事载明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物质财产 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 主险条款所承保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 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 断,由此产生赔偿期间内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 日起,被保险人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期间, 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金额: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维持费用 或 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