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销售分公司若干税收问题的解析
企业设立销售分公司若干税收问题的解析 为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占领市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及时、便利地为客户服务,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销售分公司。 根据总、分公司的业务特
企业设立销售分公司若干税收问题的解析 为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占领市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及 时、便利地为客户服务,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销售分 公司。 根据总、分公司的业务特点,下面是我们在日常管理中经常 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何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所 在。 一、总公司将货物发送给销售分公司的收入确定问题 目前总公司向销售分公司发送用于销售的货物收入确认时间 不同,有的总公司在货物移送的同时开具发票;有的发出货物时不开 发票只出具出库单,待产品销售以后再给分公司开具发票;更有甚者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根本不开发票给销售分公司,销售分公司为小规 模纳税人,总公司抵扣进项税额,但不缴纳增值税,而销售税金仅为 4%,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针对上述三种情况,有的公司是因为对政 策不清晰导致的错误行为,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应明确概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之 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 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行 为视同销售货物;第三十三条第(七)款之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据此第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