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一、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保留买卖又称为所有权保留,指的是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好的情况下,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志物,但是,有要求的是费用
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保留买卖又称为所有权保留,指的是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当 事人约定好的情况下,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志物,但是,有要求的是费用的 部分或全部偿还之前,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等没有达到履行的条件时,出卖 人拥有对标志物的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对其催还费用或者履行其他权利义务作 为担保。这种担保并非是债权人对自己的保证,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买 方(债务人)以债权人所保留的标志物为基础,而发出所有权向出卖人进行的担 保。借助于所有权的作用机制,发挥其担保效力。从实质上讲,这是一种以所 有权为标物的担保,它是与担保物权所不同的物权权利担保。这种担保与普通 担保标志物由债务人提供的方式不尽相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标志物担保中 可以分为非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而保留的所有权应该属于非担保物权。这是 由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利用出卖人保留标志物所有权的模式,没有标志物的换价 可谈。出卖人具备的担保权不具备换价的特性,这样一来,与我们所讲的换价 权的性质相违背,因此,所谓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实质上不能与一般的担保物 所有权相提并论,它应该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担保模式。而这种模式其实在买 卖双方的合同中经常被应用,出卖方可以用约定好的保留标志物所有权的款 项,来不断的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交易模式,其实对买卖双方都有 利,不但可以确保当买受人为偿付款债或者未尽相关的约定好的责任义务时, 出卖人能充分发挥这种效能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这些约定的条款必须是明 确的写入合同中的,才能消除买卖中“所有权交付时出现转移”的相应规定。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涉及到的标志物,在合同项 或条款中需要不断的被特定化,才能发挥其有效职能。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法律关系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众所周知,买卖合 同的本质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买价而出让标 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买价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根据 买卖合同可以直接产生的权利是请求权。因此,在销售合同中会涉及两种基本 的公民权利:一是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另一个是请求权建立双方之间,即卖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