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

纺织行业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坚持平安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在消防 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视与指导。 第三条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 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消防规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 (丝绸)公司、方案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 实行防火责任制;各企业单位的厂部、车间(科、室、工场)、班 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对消防工 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 围内的消防平安负责。 第七条各企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 行同方案、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岗位的防火责任制,明 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 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处理事故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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