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

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 一、引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便是传统公有制体制下的一些制度、观念如何调整或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主体立法已经取消按照主体性

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 一、引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便是传统公有制体制下的一些 制度、观念如何调整或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主体立法已经取消按照主体性质规范企业 的作法之后,便剩下在财产制度方面,通过物权立法寻找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途径,建立符合 民法观念的公有制财产规范体系。 关于公有制财产物权法规范,笔者曾经撰写过一些著作和文章,从不同的角度阐述过笔者的观 点。[1]归纳起来,笔者的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是:传统公有制下形成的所有制(对应的所有权)概念 不能直接纳入到民法调整,因为这些所有权形式是根据所有制分类的(或者是按照主体分类的),本 质上是实现传统公有制目标的制度手段,具有政治制度特性。而民法上对于物权规范,则是抽象的、 不区分主体的(实质上是以个人权利为模型的);在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作为一种制度工具认识前 提下,物权法的核心任务便是寻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这两种所有制目的的民法手段-创制使全 民和集体所有体制下财产为民事主体分散利用并可流转的权利体系。因此,笔者一直在寻找传统公 有制体制下的财产纳入民法规范的途径,而不是讨论物权法要不要规范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在笔 者看来,这两个前提是宪法决定了的),而是讨论这两种所有权体制下财产如何纳入物权法规范。 本文只是对笔者这些年来探索的简要归纳和总结。 二、传统公有制财产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思路 (一)公有物和私有物划分 按照民法上公有物和私有物区分现行公有制下的财产是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出发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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