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法人代表制度研究

法人代表制度研究一、代表制度的理论模式 传统理论对法人代表问题的研究,源于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之争。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逐渐形成了“代理说”和“代表说”(通称机关说)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意

法人代表制度研究 一、代表制度的理论模式 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 传统理论对法人代表问题的研究,源于和 逐渐形成了“代理说”和“代表 之争。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 代理说认为,法人为法 说”(通称机关说)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 。 律虚拟人格,无行为能力,它不可能独立自主地从事活动,只能依赖 于自然人(法人代表或代表人)的行为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基于 法人代表只是法人的代理人,法人代表的行为 这种认识,进而认为, 只是其个人的行为,而非法人的行为,不过其行为之效力 因法律的规 转致法人而已。代理说的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法律上关于法人代表 定 的规定,纳入代理制度的体系之内,否认代表问题具有独立的法律意 义。 1 代表说的主张大致可归结成三点。()法人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有独立的意志,具有行为能力,它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去享受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比较特殊,它是由作为其 承担义务。不过 机关的代表人的活动去实现的。代 2 ()代表不同于代理。一方面, 表上的代表人是构成法人实体的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他相对于 本人(法人)无独立人格,而代理中的代理人却并非附属于本人(被 代理人),他相对于本人有独立人格 ;另一方面,代表上的代表行为 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乃至违法行为,而代理中的代 理行为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代理制度绝对禁止代为违法行为。 代表与代理虽 3 显然,代表与代理在本质上是完全不能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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