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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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 “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 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 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RR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RR年5月23日《南宁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 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