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图像信息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24年第 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 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 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等技术手段,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显 示和管理应用设备、设施与软件的总称。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公 民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用工 作的领导,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信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和文物等部门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 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指导与日常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三)协调有关单位对现有涉及公共安全的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 源整合; (四)负责对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信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和文物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范围; (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快速干线、地铁、隧道、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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