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问责机制

教育系统安全管理事故问责机制 为确保全区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签置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第23号部长令),制定本安全管理事

教育系统安全管理事故问责机制 为确保全区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学 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签置下发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第23号部长令),制定 本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 一、校长、书记 (一)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的校长、书记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第一责任人, 负责学校全面安全工作。 (二)问责制度 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直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 理,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行政人员) (一)安全管理职责: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行政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 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 (二)问责机制 因管理疏忽或失误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接受学校安全领 导小组、校委会或教委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接受上 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带班领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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