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 筑的实施方案》(汕府办〔2019〕56号),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 筑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流程,提
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 施方案》(汕府办〔〕号),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201956 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流程,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效率和质量, 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实施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 管理。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促进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细化 装配式建筑项目报批报审流程,加快汕头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 业现代化及转型升级。 三、具体实施 (一)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在项目的 规划条件告知书和供地方案中备注,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批准 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万疔(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 12 积疔(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总规划建筑面积为万疔 50003 (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万疔(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备注 1 “项目应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