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基准之上的个性化正义

论行政裁量基准之上的个性化正义   摘要: 行政裁量基准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也呈现出僵化趋势,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恢复裁量的能动性和生命力。应当充分利用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特

论行政裁量基准之上的个性化正义 摘要:行政裁量基准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也呈现出僵化趋势,有必要采取适当措 施恢复裁量的能动性和生命力。应当充分利用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特殊属性,并发挥我国特 有的检察监督职能,构建以裁量基准为核心,裁量公开机制与检察监督相辅助的裁量控制体 系,保障形式正义的同时,兼顾个案实质正义。 “” 近年来,行政裁量基准在我国以一种类似运动化的态势迅速发展。 2003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于年率先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试点工作,此后 2008 形式各异的行政裁量基准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 “” 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甚至直接提出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准制度。与此 同时,行政裁量基准的探索实践也吸引了理论界的广泛重视,主要呈现出两方观点:一方认 为,行政裁量基准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以及政府再造的重要符号,是公共行政领域科学化、 ; 民主化、公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同时也取得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定效果①另一方 认为,行政裁量基准存在诸多弊端,可能出现格式化甚至僵化的误用,面临合法性及有效性 “ 的危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需要借助多重技术的综合运用。②世界范围内明确 ”; 裁量基准概念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有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美国 “” 和英国虽未明确这一概念,也有类似的控制技术。但金华的裁量基准却并非 移植于西方概念,完全是基于本土资源的一次大胆探索。③因此,我国现行的行政裁量基准 “”“ 制度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在权力配置和规则运行中也必然遭遇各种 ” 中国问题,其中就包括裁量基准与个案正义的冲突。 一、裁量基准与个案正义的理论探讨 行政管理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以及不确定性,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有限性,其本身 无法应对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为了应对特殊状况而朝令夕改。因此,行政 •;(Bernard Schwartz) 裁量在行政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甚至提出 “ 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核心。保障个案实质正义是行政裁量存在的最重要的根据。即 () 使裁量权有被执法者滥用的风险法律自然应将这种风险控制到最小限度,为尽可能追求个 ‘’ 案实质正义,仍应将裁量权赋予执法者,执法者亦不能为显示自己的公正形 象和避免不公正嫌疑而放弃裁量权的行使,例如,用裁量基准将裁量权限制到最小限度。 ”[1] 但行政裁量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自然拥有行政权的一般属性,具有自我膨胀和扩张 的倾向,倘若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则很可能被滥用。行政裁量基准的出现显然就是 “ 为了对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裁量基准一方面可以弥补基于模糊的立法授权而导致

腾讯文库论行政裁量基准之上的个性化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