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制度建设规划

卫生院制度建设规划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卫生院制度建设规划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 程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 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是合理确定 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 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 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 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 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 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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