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 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 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 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 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 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 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 (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 定。 第四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 则。 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