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案情介绍 (一)背景 1 在先起诉 原告易帕斯(E―Pass)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国一家从事开发及销售智能卡的公司,其持有美国专利No.527631(下称311专利),专利

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案情介绍 (一)背景 1在先起诉 原告易帕斯(E―Pass)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国一家从事开发及销售智能卡的公 司,其持有美国专利No.527631(下称311专利),专利名称为“用于简化多个信用 卡等的使用的方法和装置”。该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单独的一张电子多功能卡 代替多个信用卡等的方法和装置,致力于解决与携带多张卡片有关的问题――“用 户需要,而且被要求携带仅仅一张卡片”。 作为要求在该诉讼中被主张的唯一一个独立权利要求,311专利的权利要求1 如下所述:一种方法,用于使拥有一张电子多功能卡的用户从多个数据源选择数 据,多个数据源可以是信用卡、检查卡、顾客卡、身份证、文档、密钥、访问信 1 息并控制密匙,包括步骤:传输来自多个数据源中的每一个数据源的数据集合 到多功能卡;存储来自多个数据源中的每一个数据源的所述被传输的数据集合在多 功能卡中;分配密码以激活该多功能卡;输入所述密码在该多功能卡中以激活该多功 能卡;利用所述被激活的多功能卡从所述多个数据集合中选择一个数据集合,在多 功能卡上的至少一个预先定义的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被选择的数据集合的数据(参 见311专利,第10栏,1.54-第11栏,1.3)。 2000年2月28日,易帕斯技术有限公司对3Com公司和奔迈(Palm)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为3com)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易帕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3Com诱导消费者 在其PalmVll和PalmVIIx两个型号的个人数字助理上实施已被授权的方法专利 的步骤。在随之进行的权利要求的解释中,将“电子多功能卡”解释为“一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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