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安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 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 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 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 (二)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预算申请和组织预算执行。 (二)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开展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团、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审核备案,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 项目等。 (三)负责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县级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拨付。 (二)负责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 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 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