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 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 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 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 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 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 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进行前端控制。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及与客户的 约定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以下简 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 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 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 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