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指导规则
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 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活动,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 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换届。 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 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是房屋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 利。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 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 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 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 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和指 导,发布重大决定前应先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合 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 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 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