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管理条例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 (初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 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 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 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 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 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 商品。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 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利用热 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 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 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供热经营。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供热用热 管理工作。地、州、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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