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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同英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1973年11月8日签订了一项合同。该合同规定:卖方按C.I.F.汉堡每公吨人民币187元的价格卖给对方某种农产品共计3 0

1 案例、 1.()()197311 ()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同英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年 8C.I.F.187 月日签订了一项合同。该合同规定:卖方按汉堡每公吨人民币元的 3000561000 价格卖给对方某种农产品共计公吨,总货为元;货物分三批装运, 100019731112 第一批公吨的装运期为年月至月,目的港为汉堡;以不可撤 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付款;仲裁地点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2.4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规定,于签约后的第天就开出了信用证,但卖 方却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船,事前也没有将不能按期装运的情况通 1974151 告买方,直到年月日电告买方,要求延长装运期至月底,以便继续 履约。 3.1974181 ()年月日买方复电,表示同意延长装运期至月底,但是要求卖方 510 补偿每公吨人民币元,继而加到每公吨元,否则将提出仲裁申请,并提出 比上述金额更大的损害赔偿。 4. ()卖方拒绝了买方的建议,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因故不能按时装船而要 求延长信用证,这是常有的事,何况货物迟装并未造成买方实际损失。如果买方 不附带任何条件展延信用证有效期,卖方将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当时适遇行市上 涨,买方借口从市场高价补进这些货物,要求给予损害赔偿,而且要价越来越高, 4 时而提出以人民币万元作为未交货的损失赔偿,时而又要求每公吨补偿人民币 20 元作为和解的条件。尽管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由于分歧较大,互相又不让 1974220 步,因而无法达成协议。最后,买方于年月日向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 1000 员提出仲裁申请,对该合同规定应装而未装的公吨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要 40000(3) 求赔偿西德马克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约万元。 5.“” ()仲裁委员会本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针,首先推动当事人双方继续协 商,以利于争议的友好解决。但在协商过程中,买方的条件越来越苛刻,竟提出 22033000 将该批货物按每公吨人民币元作价给卖方,由买方汇付其差额人民币 元作为赔偿数额,否则只能以仲裁解决。当时,卖方曾作出了重大的让步,表示 在货价上涨的情况下,除按原合同价格继续履行交货外,另外再补偿买方损失每 525000 公吨人民币元,这样连同货价上涨的因素在内,卖方将损失人民币元。 5 但买方仍然不肯和解,反而声称市场价格急骤变化,即使每公吨补偿人民币元 也难弥补其损失,并一再催促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 认为调解无效,决定按仲裁程序审理。 6. ()仲裁庭详细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证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认为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装运,又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不能装运的 情况通知买方,而是到装运期满后才电告买方,要求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因此, 卖方应对未能如期装运承担责任,并应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在损失金额 的计算上,仲裁委员会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按合同价格与应该交货时的国际 11.53 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经仲裁庭调查确定每公吨的差价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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