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立,标准市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济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农贸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立,标准市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 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 法》、《济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 营者集中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管理,适用本 方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曲阜市城区和各乡镇要加强辖区内 农贸市场的监视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立、治安、消防等工作开 展检查和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视管理的主管部 门。商务、卫生、物价、农业、公安、规划、国土、税务、质量监 视、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五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人口在5000-20000人的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区应按 照《曲阜市xx-2021年城区商业网点规划》配套建立农贸市场。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 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