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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李红海 普通法的形成开始于十二世纪。那时,在刚经历过诺曼征服之后的英格兰,被征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敌对情绪还很高,教会势力也不断上升,王室急需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巩固统治,这

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 李红海 普通法的形成开始于十二世纪。那时,在刚经历过诺曼征服之后的英格兰,被 征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敌对情绪还很高,教会势力也不断上升,王室急需建立强 有力的中央集权来巩固统治,这其中自然离不开对法律的关注。而当时的法律状况 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诺曼法并行,地方法庭(,,,,,,, ;,,,, ,,, ;,,,,, ;,,,,)、封建法庭(,,,,,,,, ;,,,,)、教会法院(;,,,, ;,,,,,,,,)分割 案件管辖权。〔,〕就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言,王室的力量相当薄弱,这对巩固 王权极为不利。前代诺曼国王们纷纷采取不同措施,力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由 于各种原因都未能有太大成就。 〔,〕到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 ?,,,,,,,,,,年在位)时,他进行了有效的司法改革,从而奠定了王室法律体系的 基础,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事实上,为近代英国王室法律体系奠定基础的正是 在亨利二世时期,这种法律体系的存在至少延续到十六,七世纪。” 〔,〕下面,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亨利二世改革对普通法形成所起的促进作用。 一、建立王室司法机构 在一定意义上说,普通法是法官的法,没有高水平的法官,没有独立完整的司 法机构,普通法是难以运作的。普通法的这一特点,我们可以从亨利二世改革的措 施中找到一些根源。 早期的英国王室并没有专门独立的司法机关,在王室进行诉讼的许多案件都由 国王亲自处理。国王审理案件常向御前会议(;,,,, ,,,,,)咨询,后者由大封建 主,主教及国王的其他近臣组成。随着王室事务日益繁杂,御前会议的功能也逐渐 增多,后来更从中分离出几个职能部门,处理各种王室事务。较重要的有文秘署 (;,,,;,,,)和财政署(,,;,,,,,,),其中前者负责起草王室文书,签发令状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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