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实践中的法学理论问题3

商事实践中的法学理论问题3法定原则要求,各种商业组织应采用法律明定的组织形式,不得自创新的组织形式。商业组织类型法定仅为学说主张,却未载人论文联盟www.lw54.comwww.lw54.comwww

商事实践中的法学理论问题3 法定原则要求,各种商业组织应采用法律明定的组织形式,不得自创 新的组织形式。商业组织类型法定仅为学说主张,却未载人论文联盟 www.lw54.comwww.lw54.comwww.lw54.com组织类型法定究竟采用理 论抑或实务标准?立法者能否提供有效的商业组织形态?如果无法回 答此类问题,类型法定化必然带有很大弹性,因而,不应僵化地坚守 商业组织的类型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分别立法忽视了商业组织抽象性的独特价值。财产权 人普遍具有营业资格,有权利用自有财产从事营业,此为商业组织或 企业的抽象性。依此而生的商业组织或企业,可称为一般商业组织或 一般企业。一旦财产权人决定营业并选定适合的组织形式,可称其为 具体的商业组织或企业。分别立法过度关注商业组织的具体形态,却 无法穷尽各种商业组织。僵化坚守类型法定原则,将限制财产权人自 主经营,剥夺财产权人的营业权利,容易诱发对无照经营的过度控制。 笔者主张制定统一商业登记法,同时整合现有企业登记单行法 规。先按投资者责任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形式的商业组织和无限责任 形式的商业组织;再采现有做法,将采用有限责任的商业组织分为公 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将无限责任的商业组织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采用商业登记法与特别登记法并存的法律结构, 既可展现商业组织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又可平衡财产权人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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