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运用工作,审慎把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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