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胁迫行为

摘 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胁迫行为的研究不多。国内现有的研究胁迫行为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于胁迫行为的构成、行为的界定、是否可以单独入罪等方面,一般都是分别探讨,但都未对胁迫行为整体梳理、辨析和定性,在对胁迫

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胁迫行为的研究不多。国内现有的研究胁迫行为的学术 成果主要集中于胁迫行为的构成、行为的界定、是否可以单独入罪等方面,一般 都是分别探讨,但都未对胁迫行为整体梳理、辨析和定性,在对胁迫行为研究之 后,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何在,理论界也鲜有提及。对胁迫行为进行系统研究,具 有以下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是捋顺胁迫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的联系和区别,揭示 胁迫行为的本质,使胁迫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具有统一、可靠的理论基础;二是有 效地指导司法实践。理论最后需要被实践检验并指导实践,完善和丰富胁迫行为 的理论研究,其目的在于指导司法实践,让刑事实践领域对胁迫行为的认识和定 性、入罪有统一、完备的操作标准,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 对胁迫行为的研究,主要需要以我国现行刑法为出发点。我国现行刑法条文 10 中,尽管明文规定胁迫行为的犯罪就已超过个,但无一条文明确胁迫行为的 含义和特点。因此,必须从刑法各论中有关胁迫行为的各个具体罪名的分析和归 , 类入手,概括出我国胁迫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共性使人们在对胁迫行为逐步分 析、总结和概括的基础上,对胁迫行为的认识变得清晰、具体。 国外对胁迫行为的定性理论较为完善,本文在立足本国刑法中胁迫行为的共 性和特点的基础上,引入和借鉴国外这方面理论来完成对我国刑法中胁迫行为本 质的认识。国外对胁迫行为定性分别有广义说、狭义说、主观感受说、最狭义说。 这些学说中,值得我国借鉴和引入的理论是最狭义说,最狭义说同时从行为人和 被害人两个角度来界定胁迫行为,将行为人与被害人两个方面的内容予以综合评 价,它符合我国刑法中胁迫行为的共性和特点,与我国刑法体系和精神相契合。 对胁迫行为有了统一的认识和理论认定之后,便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展 开,尝试提出一些对胁迫行为认定、入罪和量刑的方法,以期最终解决实践领域 有关胁迫行为的问题。 关键词:胁迫行为 暴力 最 狭 义 说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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