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江苏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苏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

第一篇:江苏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 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江苏省审计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 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完成审计目标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分明,奖惩严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 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厅党组统一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厅长对全厅 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厅长、党组成员的廉洁自律负领导责任;副厅长、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洁自律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处室(含机关党委、纪检组,下同)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本处室 的副职领导和其他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处室副职领导干部要协助本处主要负责人管 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处室正职领导干部空缺或病事假、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第六条事项负直接 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厅内各处室设兼职廉政监察员,依据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协助本处室领导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 彻落实,同时向本处室领导和厅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十条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审计署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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