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管理规范

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的管理分工、租赁原则、租赁流程和管理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事务部门对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的管理分工、租赁原则、租赁流程和管理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事务部门对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3830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37/T383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管理分工 4.1 机关事务部门 4.1.1 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4.1.2 负责对社会汽车租赁企业的招标、组织管理工作。 4.1.3 负责对用车单位租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4 负责对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进行考核、评价。 4.2 用车单位 4.2.1负责本单位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的组织及管理。 对社会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情况进行反馈与评价。 4.3社会汽车租赁企业 4.3.1负责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服务及管理。 负责按照规定记录租车信息,并上传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5租赁条件及要求 5.1行政事业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由机关事务部门择优确定的社会汽车 租赁企业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主要通过社会汽车租赁方式解决。 5.2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汽车;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汽车;不得变租车为专 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汽车;不得租用选定汽车租赁机构之外的社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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