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 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 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 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 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 第八条建筑施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宜 工企业履行施工阶 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 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 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