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国家部委规章。是国家建立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自xx年11月10日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的相关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国家部委规章。是国家建立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自 xx年11月10日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的相关资 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 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 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 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 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 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 用建筑节能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 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 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 划,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