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核算办法

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未发可先参照执行)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未发可先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一、 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 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三、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简称学校) 四、 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 会计核算应当以学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 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 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单位, 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 核算。 九、 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 科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 十、 学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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