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 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 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 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机械、化 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 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 现场考核。 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 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