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 定的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 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 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 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 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 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 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 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 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 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 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