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精选多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 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 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 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 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 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 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 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