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工作条例三

教育工作条例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教育工作条例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 才,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 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受教育者的职 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 业转换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 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的 职业教育,组织妇女、帮助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 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具体工作。 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第1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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