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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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 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我省杰出人才,根据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广东省中长期 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南粤 百杰培养工程”)紧紧围绕我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 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2011年至2015年,每 年遴选不超过15名的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 强的优秀人才作为培养对象,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着力培 养一批有实力竞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后备人 才。 第三条 “南粤百杰培养工程”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领导下,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 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统筹实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南粤百杰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必须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 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具有高级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