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销售的合同条款

乐器销售的合同条款  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置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效劳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效劳的合同

乐器销售的合同条款 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置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效劳的具有法律行为 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效劳的合同,所有合 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合同成立 1、销售合同自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 成立: a、需方以信件、等方式承受供方报价时; b、供方书面或口头承受,并产品装运时。 2、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效劳时,必须服从本条 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 束。 三、定单、价格和付款 1、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 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 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产品或效劳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 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那么产品或效劳的全部 货款应在产品或效劳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 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效劳。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效劳,供方 保存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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