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辽宁省养犬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的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辽宁省养犬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10次会议于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 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的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标准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安康 和人身平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 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 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 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效 劳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 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播送、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 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 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 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