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贵州交警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 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 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贵 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中增加有关 条目的通知>》(黔财综〔2017〕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 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 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 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 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 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 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 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 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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