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制定 第一条 本条例。 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条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适 用本条例。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 第三条 机关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 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 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 第五条 保安服务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 纠正和查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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