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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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1号 《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经2010年4月7日曲靖市 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 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依 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 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曲靖市区和各县(市)城 市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审批和绿化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绿化补建绿地是指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 或者场地限制,无法就地绿化或者就地绿化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规定指 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 外补建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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