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需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表1
附件一: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需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表1 提供材料 要 求普通门诊费用1、处方底方1、医疗保险、离休、失业人员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或标有“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需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表1 附件一: 提供材料 要求 1、医疗保险、离休、失业人员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 用处方或标有“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字样的机 打处方;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或机打处方应有定点医疗 机构名称; 3、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 1、处方底方 方必须有医师签名; 4、诊断与用药相符; 5、医保专用处方中无自费药(包括非适应症及限级别 用药); 6、在处方上逐药划价或提供药品收费清单; 7、开取“毒麻药品”使用“毒麻处方”。 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即 普通门诊 “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费用 2、“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及“门诊诊疗费专用 2、收据 收据”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并在“门诊诊疗 费专用收据”上注明费用发生日期; 3、机打收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附所有项目 费用明细; 2、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单张收据的检查或治疗费用 合计大于等于200元的项目,需附费用明细(口腔科 3、检查、治 项目需附所有费用明细); 疗费用明细 3、项目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 4、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 单需加盖收费章,科室收费清单需有填写人签字; 5、普通门诊诊疗项目不需进行审批。 1、急诊科(室)急诊处方并盖有急诊章,也可使用加 1、处方底方 盖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2、其它要求与普通门诊相同。 急诊、急 1、加盖急诊章; 2、收据 诊留观费 2、其它要求与普通门诊相同。 用(未收 3、检查、治 入院) 与普通门诊相同。 疗费用明细 4、诊断证明 1、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或留观证明 2、限在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 急诊留观 1、急诊科(室)急诊处方并盖有 并收入院 1、处方底方 急诊章,或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 前七天 处方加盖急诊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