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 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 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 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 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 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