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加重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抢劫罪中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加重情节在刑罚裁量上

加重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抢劫罪中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加重情节在刑罚裁量上的作用、加 重型抢劫罪未完成形态以及刑罚裁量中注意的事项等几个问题进行 探讨,提出本人的一些见解。 四、刑罚裁量应注意问题 对于具有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在《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的”基础上,遵循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综合考虑犯罪终止的形态、 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过程、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后果、有无 自首、立功及其他情节,在刑法规定的由轻到重的法定刑幅度内,裁 量确定对行为人适用的刑罚。其中死刑只是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只有在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仍不能做到罪刑相适 应的情况下,方适用死刑。根据司法实践,对抢劫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主要针对有下列严重情节的案件[3]:(1)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2)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致两人以上重伤或多次抢劫致人 重伤的; (3)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入户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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