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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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2-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 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 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 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 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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