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吊装专项安全方案

钢结构吊装专项安全方案一、钢结构吊装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1) 塔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2、塔式起重机(以下

钢结构吊装专项安全方案 一、 钢结构吊装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 (1)塔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1、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2、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 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 一定安全距离。 3、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 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4、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立避雷装置。 5、起重机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6、作业中发现起重臂倾斜,支腿变形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放下重 物,空载进行调整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 7、塔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 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塔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塔式起重机 安全规程》GB5144—2006规定。 9、塔吊运重物时,其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更不得在吊起来的重物 下面进行作业,严禁起重机吊运人员; 10、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 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应拒绝执行。 11、塔机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 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 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2、塔机必须按规定的塔机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 物件。在特殊情况下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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