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上)
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上)王军 对外经济贸易高校法学院 教授 , 王秀转 对外经济贸易高校 博士探讨生 关键词: 侵权法/损害的证明/确定性/证明标准 内容提要: “损害证明的确定性”,是侵
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上) 王军对外经济贸易高校法学院教授,王秀转对外 经济贸易高校博士探讨生 关键词:侵权法/损害的证明/确定性/证明标准 内容提要:“损害证明的确定性”,是侵权法损害赔偿领域中的 一个重要问题。[1]这里的“确定”一词有“无疑的”、“可依靠 的”、“准确的”、“不模糊的”等含义。[2]这一术语在侵权损害 赔偿的背景下,特指证明的充分性和可信性。侵权法中损害证明的确 定性的主要问题首先是“不同的证明对象和标准”,继而是不同种类 的“在证明上缺乏确定性但可以获赔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提出在 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不同的证明对象及其证明标准 在探讨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时,首先须要探讨的是,所要 “证明的对象”是什么?依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这里的证明对 象有三种:损害的存在、损害的程度,以及赔偿的数额。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假如当事人对是否有损害、 损害的数额以及应赔偿的利益额有争吵,法院应考虑全部状况,经过 自由心证,对此点做出推断。”其中,“是否有损害”即指“损害的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