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
第一篇: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 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 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 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 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笔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多年,就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协商不成,极易引发信访事件甚至是群体事 件。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闹访的特点: 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不到要求或得不到解决是引发不安定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2, 、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为闹访主力军,且当事人以外来人员居多给事故处 理部门在沟通、协调解决上带来一定困难。 3 、事故当事人的闹访逐渐减少,封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却增加迅速,闹访者将封门堵路等非法行为视 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捷径。 4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封门堵路、上访闹访等非法行为无有效打击措施,助长了闹访者的嚣张气焰, 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随意性和突发性有所加大。 5“ 、闹访者的事故相对方多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闹访者抱着肇事人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肇事车系 ” 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而会息事宁人的心态,漫天要价,故意抬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在事故 相对方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便采取各类过激行为相要挟。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查纠方面。 1 、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由于某种原因,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 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 、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认定 缺乏证据、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对事故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所 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法定效力,进而影响到执 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执法当中程序不到位。由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在执法工作中民警 程序意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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