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预算的调 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委托,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承担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 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决算草案及预算 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 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 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列至款级预 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 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注重效益,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部门预算应实行 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并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县人大财 经工委提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可以对预算草案中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也可以对部门预 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以及县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预算编制依据及说明; 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及说明; 县级政府性债务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 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十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