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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
广东工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 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习形式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和高中起点本科脱产、夜大、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三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下列六个学科的门类授予工学、理学、 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 端正,达到本细则要求的学术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 学位。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条件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已取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其课程学习含外 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 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已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毕业证书,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在我校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 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 学位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3个 月内未申请授予学位者;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1年内未申请 授予学位者; 三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