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视为新的证据的理解及适用

关于“可视为新的证据”的理解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对“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视为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

16 第页共页 关于“可视为新的证据”的理解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 据规定”)第四十三条对“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 可视为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 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使 司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司法的实体公正,符合公正 与效率的司法理念,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理性的一面。对“可视为新的 证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可视为新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 “可视为新的证据”能够产生与“新的证据”相同的法律后果, 但是“可视为新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可 视为新的证据”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即法律将A拟 制为B,使有A与B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实质上二者并不相同。 “新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定》包括三种情况:1、一审程序中,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确因客观 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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